嘉義市教育會  章程

86年5月21日 修訂

嘉義市政府86年7月11日

八六府社行字第49104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教育會法、加強臺灣省各級教育會組織要點及其他有關人民團體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嘉義市教育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地方教育、及增進教育會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位於嘉義市內。(以當選理事長服務機關為會址)

 

第二章   會務

第  五  條:本會之服務如下: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

三、關於協助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篡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代表組織之。會員代表之名額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會員人數五十名以下之會員機關學校,一個名額。

二、超過五十名者,以會員總數除以五十為計算標準(採四捨五入法計算)。前項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遇缺由各會員機關學校自行遞補。

第  七  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另設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本任任期為限。

第  八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推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

第  九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就監事中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會務。

第  十  條:本會依照加強臺灣省各級教育會組織要點之規定,推派出席省教育會代表,以基層教育會個人會員每五百人推派代表一人為原則。每逾五百人得增派代表一人,不滿五百人如已超過半數者,仍以五百人計算。

第 十一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二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第 十三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承辦一人、文書、會計、出納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會員代表。

二、通過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事業計劃、報告暨經費預決算。

四、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核報告。

五、處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通過會員之除名改選處分。

七、通過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決議事項。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並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

四、擬定年度事業計劃與經費預決算。

五、通過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六、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第 十七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 十八 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本會總幹事資格應在高中師範以上學校畢業,服務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對當地情形熟悉者為合格。

第 二十 條: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指揮監督本會工作人員。

四、依照編制員額及經費預算,視業務需要,報經理事長核准,提經理事會遴選工作人員,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一條:凡在本市內各級學校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

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人員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徵求組織區域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一、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  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服從本會決議。

三、  繳納會費。

四、  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五、  接受上及教育會指導監督及稽核。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有享受本會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呈報主管官署予以改選之處分。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事業之行為者。

三、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改選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與訂定。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 三十 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理監事得分別列席。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呈准主管官署,於十五日前通知`;召集里監事會議,於七日之前通知之。

第三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並由大會公推主席團,其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呈准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十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一次繳納之(每一會員每年二百元)。

三、市府補助費。

四、省教育會補助費。

前項第一、二兩款之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第三十六條:教育會之年度預算、決算每年應編制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本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不得兼營利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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