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嘉義市教育會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

                                                            八十七车六月三日訂定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嘉義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準則組織成,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市教育會教育事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謀求會務發展與增進服務績效為宗旨,依據法令辦理下列

業務:

 一、協助政府推動教育政策及有關業務。

      二、嘉義市教育會會務發展之運作。

      三、嘉義市教育會會員子女奬助學金。

      四、推動教師研習進修、奬勵教師研究製作。

      五、推廣藝術文教活動。

      六、編輯出版文教資料。

      七、協助嘉義市教育會舉辦各項活動。

      八、促進文教交流。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百萬元整。由台灣省教育會補助、嘉義市

         教育會暨會員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

         各界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會當屆董事長服務單位之地址內。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與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奬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選聘之,第二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其資格應

        為嘉義市教育會現任理、監事。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

        事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擇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長由嘉義市教育會理事長兼任,以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

        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或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

       達各董事,並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 於會後並將董事會

       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置顧問若干人,執行秘書、會務承辦、會計、出納、文書各

        一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之,承董事長之命推動業

        務。上列人員除顧問無給職外,其餘人員每月得由基金會酌發津貼。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

         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並須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

         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

         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

         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

         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嘉義市政府。

 

第十六條 本章程定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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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教育會  章程

86年5月21日 修訂

嘉義市政府86年7月11日

八六府社行字第49104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教育會法、加強臺灣省各級教育會組織要點及其他有關人民團體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嘉義市教育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地方教育、及增進教育會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位於嘉義市內。(以當選理事長服務機關為會址)

 

第二章   會務

第  五  條:本會之服務如下: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

三、關於協助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篡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代表組織之。會員代表之名額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會員人數五十名以下之會員機關學校,一個名額。

二、超過五十名者,以會員總數除以五十為計算標準(採四捨五入法計算)。前項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遇缺由各會員機關學校自行遞補。

第  七  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另設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本任任期為限。

第  八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推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

第  九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就監事中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會務。

第  十  條:本會依照加強臺灣省各級教育會組織要點之規定,推派出席省教育會代表,以基層教育會個人會員每五百人推派代表一人為原則。每逾五百人得增派代表一人,不滿五百人如已超過半數者,仍以五百人計算。

第 十一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二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第 十三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承辦一人、文書、會計、出納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會員代表。

二、通過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事業計劃、報告暨經費預決算。

四、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核報告。

五、處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通過會員之除名改選處分。

七、通過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決議事項。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並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

四、擬定年度事業計劃與經費預決算。

五、通過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六、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第 十七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 十八 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本會總幹事資格應在高中師範以上學校畢業,服務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對當地情形熟悉者為合格。

第 二十 條: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指揮監督本會工作人員。

四、依照編制員額及經費預算,視業務需要,報經理事長核准,提經理事會遴選工作人員,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一條:凡在本市內各級學校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

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人員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徵求組織區域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一、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  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服從本會決議。

三、  繳納會費。

四、  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五、  接受上及教育會指導監督及稽核。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有享受本會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呈報主管官署予以改選之處分。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事業之行為者。

三、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改選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與訂定。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 三十 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理監事得分別列席。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呈准主管官署,於十五日前通知`;召集里監事會議,於七日之前通知之。

第三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並由大會公推主席團,其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呈准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十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一次繳納之(每一會員每年二百元)。

三、市府補助費。

四、省教育會補助費。

前項第一、二兩款之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第三十六條:教育會之年度預算、決算每年應編制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本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不得兼營利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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